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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申請資格項目 |
家庭看護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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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必須以下之一者 | |||||||||||||||||||||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連結word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 2. 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 (連結word檔) 1.平衡機能障礙 2.軀幹障礙 3.智能障礙 4.植物人 5.老人癡呆症 6.自閉症 7.染色體異常 8.先天代謝異常 9.其他先天缺陷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11.精神病 以上為重度或極重度,即可不須要失能診斷証明書,其他如果是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或持輕、中度殘障手者,亦須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連結word檔),才能申請家庭看護工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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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看護工應備文件: | |||||||||||||||||||||
1. 申請人身份証影印本。 2.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薄影印本。 3. 失能診斷診書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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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 四、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六、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 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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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 |||||||||||||||||||||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申請家庭看護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巴士量表需在35分以下,由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長照中心下載) (連結word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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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看護工至醫院開診斷書應備文件: | |||||||||||||||||||||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一份三張)(下載)。 2. 受照顧人2吋照片(最近三個月)一張(慈濟醫院需要三張)。 3. 申請人之身份証正本(如關係人者需帶關係人之身份証正本)。 4. 受照顧人之身份証正本。 5. 基本資料傳遞單一份。 6. 健保卡。 已依家庭看護工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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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要點: | |||||||||||||||||||||
一、外籍看護工傳遞單、失能診斷証明書,請申請人一定要填寫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長期照護中心聯係。
二、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圖{下載}(連結word檔)
三、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指定醫療機構{下載}(連結word檔)
四、其他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巴士量表需在35分以下。
五、開立好之失能診斷証明書,醫院寄發給申請人或是直接拿給申請人影印本,同時醫院會寄發正本及看護工傳遞單給長照中心
六、長照中心收到醫院所寄發文件,10日內會主動聯絡申請人,並傳真求才登記表給申請人,請申請人填寫好求才內容,並回傳長照中心。
七、長照中心將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推介給申請人,經推介不成功,六個工作天會主動發文給勞委會職訓局。
八、外勞在台聘雇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前二個月可申請展延一年,一名外勞最多可以工作六年,政府將修法改為九年
九、重新招募:外勞工作到期前四個月可以辦理,必須再次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連結word檔),審驗資格,辦理下一名之家庭看護工,前任看護工回國,隔天下任看護工即可來台,將不會出現有空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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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各項下載:
申請家庭看護工流程圖(下載)(連結word檔) 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下載)(連結word檔)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下載)(連結word檔) 合格醫療機構,由勞委會公告(下載)(連結word檔)。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下載)(連結word檔)。 看護工申請費用:面議(一定是滿足客戶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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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入境每月後聘僱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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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必須負擔部份 | |||||||||||||||||||||
居留証費(移民局)
體檢費(體檢醫院) 諮詢服務費(中達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回程機票(航空公司,印尼籍勞工,外勞自己付款飛機票錢) 以上之費用,必須以外國人來華薪資切結書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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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知 - 看護工入境後,雇主應注意事項 | |||||||||||||||||||||
雇主應辦事項 | |||||||||||||||||||||
.辦理健康檢查 .辦理外僑居留證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辦理聘僱許可函 .外勞體檢及核備衛生局 .展延聘僱許可函申請 .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繳納就業安定費 .外勞薪資所得稅申報 .防範外勞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113婦幼保護專線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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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健康檢查: | |||||||||||||||||||||
(一)、安排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
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二)、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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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
(一)、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二)、外籍勞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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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 |||||||||||||||||||||
入國之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
辦理外僑居留證: | |||||||||||||||||||||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勞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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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 |||||||||||||||||||||
基於便民考量,自83年7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外勞遷徙異動登記,俾警察機關更新外勞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外勞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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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就業安定費: | |||||||||||||||||||||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委會自93年7月1日起每3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每月1、4、7、10月中旬寄發,雇主於接獲通知,如未收到帳單,請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會請勞會補單或請雇主立即繳帳單,不然滯納金很高,每天百分之。應依期限繳納,若於該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與勞委會職訓局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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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生活管理應注意之事項 | |||||||||||||||||||||
薪資所得稅申報:
(一)、稅率計算: 1.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 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2.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 ╳ 6% (二)、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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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納保證金: | |||||||||||||||||||||
依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勞已免繳納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以本局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務上當。 | |||||||||||||||||||||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 |||||||||||||||||||||
為防止非法販售外勞卡集團蒐集外勞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外勞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外勞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 |||||||||||||||||||||
113婦幼保護專線: | |||||||||||||||||||||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勞工此專線已成立。 | |||||||||||||||||||||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 |||||||||||||||||||||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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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302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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