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申請引進前二條外國人之人數限制如下:
1.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之人數。
2.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五之人數。
3.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4.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5.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6. 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告內容者之產業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7. 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公告之。
重新招募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得依比例刪減之。
1. 雇主每申請引進前條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2.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3.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
。但第十三條製造業重大投資案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原投資計畫之預期效益,且有特殊需要時,以二次為限。
所需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但依法免辦者,免附。
2.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3. 外國人工作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4.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開具重大投資案證明文件正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 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5. 工業局核發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認定證明文件正本及本會核發之外國人配額通知函影本(製 造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案件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6. 工業局核發具有特殊時程之產業認定證明文件正本及本會核發之外國人配額通知函影本 (製造業具有特殊時程之產業案件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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