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個假日加班費 由勞工與僱主之勞動契約,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第5個周日工作時,是否應給予當天休假日加班費?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由於外籍家庭類勞工目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當天薪資給付原則,應依勞雇雙方約定,即勞動契約所載內容為判斷依據。倘有爭議,勞工局將視契約內容,協調雇主給付。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應至少有1日休息,做為例假。不過家庭類外勞尚不適用勞基法,並未受此規範;再加上1個月的起算時間不一,當月份可能有5個周日的產生。造成雇主當天是否應給付薪資的爭議。
依現行規定,家庭類外勞一天薪資為528元。
從事家庭類工作的外勞,以印尼籍為最多。勞工局指出,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針對雇主聘僱家庭類外勞的勞動契約,針對勞工例假日部分,已規範勞工每工作7天,應有1天做為例假日休息,規定與勞基法相似。該局說明,如以印尼勞動契約而言,即已明確規範,雇主當天即應給付薪資。
不過各國勞動契約內容並不相同,且雇主申請外勞時,不一定依外勞來源國所公佈的勞動契約範本送件,因此仍須以個案認定。
據了解,多數雇主均以一個月4個周日為標準,計算例假日的薪資。由於台北市的外勞,多以從事家庭類工作為主,依該局過去受理勞資爭議協調的經驗,假日當天外勞是否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較難認定,除非雇主本人即為被照顧人,或無其他親屬,才會發生外勞無休假的情況,因此各地方政府也將針對其平日工作內容進一步了解。
截至目前為止,針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外勞提出申訴的案件不多。勞工局表示,發生此類爭議,如勞動契約確實明確規範雇主給付第5個假日加班費的義務,勞工局將協調給付,多數雇主均高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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