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外勞易發生勞動與報酬不相當 恐成人口販運加害人 處500萬元罰金
對於來台工作的外勞發生被勞力剝削,或是報酬與工作量顯不相當等,雇主或仲介可能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加害者,若一旦被認定為加害者,將會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罰金;目前已有雇主與仲介因人口販運被起訴。
根據統計,目前勞委會核發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證32件,其中外勞10件,其餘為外籍配偶或是大陸配偶等假結婚來台,另外同意人口販運被害者轉換雇主有16件。
由於外勞來台工作最容易發生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就會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甚至部分雇主與仲介會發生容留、媒介或是招募未滿18歲外勞壓榨其勞力,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規定,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認定較寬,只要外勞投訴被勞力剝削或是難以向外界求助等,都可能成為人口販運被害者,相對雇主或仲介就會成為加害者,目前已有雇主與仲介被起訴,其罰責之重,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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